第一篇:诉讼援助协议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起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一案的_________代理人。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办案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办案人员接管。
三、甲方对乙方办案人员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经调查,如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确有不当的,乙方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调整,拒不调整的,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办案人员。
四、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违规上访、集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甲方受助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六、甲方为原告的,可以将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如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如经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将款项直接支付乙方。
七、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本案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诉讼时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4年9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 ……此处隐藏4516个字……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民事告诉、审判、举证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承办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陈述案件事实,并应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线索申请相关机关调查搜集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第二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下列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第四条合理利用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以,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遇到上述情形应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以防止参与审判人员偏私而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六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十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十二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四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交纳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交纳评估、鉴定费用 ,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八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二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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